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以及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最大程度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防控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1. 以居民小区、社区、街道、行政区等为防控单元,划分各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等级,分级采取防控措施; (二)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馆、体育场馆等场地、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三)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集中救治场所、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 (四)将传染病患者安排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封闭式转运、相关实验室检测; (五)合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六)要求临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聚集,临时关闭有关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消毒,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七)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