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下列工作,并予以指导、规范、监督,保障救治渠道畅通: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医学观察; (三)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 (四)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五)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防控措施,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