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同时赶赴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疫情的要求联合行动,依据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安机关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排查、隔离管控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环境消毒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口岸、海关等部门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协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时,相关单位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活动轨迹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