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主动梳理公众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和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澄清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等虚假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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