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建议依法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并可以继续采取要求临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聚集,临时关闭有关公共场所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正常秩序,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复市中遇到的困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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