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人员、民警组成的基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人员排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