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控制人员流量和间隔,对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实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公民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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