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口岸、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的管理单位以及旅游社等有关单位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有关人员的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