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将应急准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应急医疗救治、应急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疫苗及接种、应急演练、业务培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追加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