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在特区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应急防控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聚集、出行的相关规定; (二)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报告,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配合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