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志愿者、辖区村(居)民等,协助做好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控防护知识; (二)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信息报送; (三)分散与隔离相关人员,为封闭管理的村(居)民和居家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五)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帮助困难家庭和人员; (六)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