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责任单位以及方式、品种、数量、规模、结构等要求,并实行动态调整,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物资保障体系。 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完善储备物资接收、保管、养护、补充、调用、归还、更新、报废等制度,并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组织相关企业建立和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同时应当加强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通过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