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加强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库存物资管理,建立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以用代储机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储备和管理临床专科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应急医疗救治需要。 鼓励单位和家庭储备适量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和其他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