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确保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用水、用电、用气、通讯、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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