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减免制度,临时调整医疗保险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要求,减轻低收入等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优化异地住院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流程,确保患者在异地得到及时救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相关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年度结算总额控制。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保险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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