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捐赠物资、资金和提供技术支持。支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应急捐赠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社会捐赠工作,实时发布应急处置急需物资清单,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引导社会按需捐赠,建立捐赠款物的分配机制,保障捐赠款物及时、精准交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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