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相关地区和场所的公共秩序,保证运送患者和救援物资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等妨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