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依法发放津贴补贴,合理安排休息;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7.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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