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或者培训的; (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控制、处置、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供应的; (五)不及时返回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给予补偿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 (七)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