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的; (五)推诿、拒绝接诊病人或者擅自转诊病人的; (六)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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