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集中调度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和物资等,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调集医疗卫生人员、相关物资等予以支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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