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