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