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省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防控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的监测干预; (三)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