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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