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