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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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敬老月期间,应当组织...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再婚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照料老年人的生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独立居住的老年人;应当对独立居住且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按时...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送医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五条 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合法,并...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六条 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七条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市、区(...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八条 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十九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条 (一)财政拨款; (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地方收益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 (四...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地方收益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福...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制...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向年满八十周岁不满一百周岁的本市户...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纳入...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开展为老年人义...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条 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对特殊困...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筹资、筹劳任务。 本市户籍的孤寡老年人免交房管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四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一)无劳动能力、...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而减少...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建立居家...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生活...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以及床位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患病老...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人学校,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等财产发生纠纷,可以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