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六条 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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