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五条 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合法,并征得被赡养人同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