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送医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护理患病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护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