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人专用,其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