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七条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以老年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公证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依法办理,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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