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八条 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