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八条 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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