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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