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老、敬老、爱老、护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