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十九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而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