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