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属于生活困难的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