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而减少收入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