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民区,没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的,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区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的闲置设施逐步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