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辖区老年人信息档案,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的厂房、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通讯企业为独居老年人家庭安装紧急救援呼叫服务系统,并为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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