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以及床位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