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