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建立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并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