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三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公交轮渡,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二)半价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 (三)在本市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减免普通挂号费; (四)在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等公证业务时,减免公证费;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