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 (三)优先购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四)优先办理户籍、银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水电气等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