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老年人免费"、"老年人座席"等明显标志,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