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龄工作委员会接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拖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