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等财产发生纠纷,可以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调解组织要求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