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开辟挂号、缴费、取药老年人专门窗口,为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开展护理和康复治疗等服务。 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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